河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电离辐射污染防治第十二条有效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建立和落实电离辐射安全责任制度、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台账、电离辐射环境监测方案、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以及电离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