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域使用权人自取得海域使用权之日起一年以上未开发使用海域的,由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使用;连续二年未开发使用海域的,由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人民政府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无偿收回海域使用权。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