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Chapter 5 法律责任Article 43In force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域使用权人自取得海域使用权之日起一年以上未开发使用海域的,由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使用;连续二年未开发使用海域的,由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人民政府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无偿收回海域使用权。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0Article 4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