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三章 海域使用权第二十五条有效依法可以减缴或者免缴海域使用金的,申请人应当向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海域使用金减免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财政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办理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