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域使用规划,对海域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征求本级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渔业等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本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海域使用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项目用海的决定。在作出批准项目用海的决定前需要由下级人民政府签署意见的,下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海域使用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
前款规定的时间不包括依法需要进行海域勘测、专家评审、听证和招标、拍卖出让的时间。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