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三章 海域使用权第十九条有效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项目用海申请的,应当自作出批准项目用海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登记造册,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告;不予批准项目用海申请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