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三章 海域使用权第十六条有效申请使用海域时,下列项目用海的海域使用申请人,应当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一)填海、围海型项目用海;(二)省重点建设项目用海;(三)矿产资源开采、修建海上构筑物等项目用海;(四)涉及海上交通安全的项目用海;(五)对海域自然属性影响较大的其他项目用海。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项目用海,海域使用申请人应当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