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对研发绿色建筑技术、产品材料和建设、购买绿色建筑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扶持:

(一)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研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

(二)主动提升绿色建筑等级标准的、主动采用装配式或者商品房全装修方式建设的、达到绿色建筑运营标准要求的,应当作为建设单位以及相关单位评优评先的加分项,并计入企业信用信息;

(三)符合超低能耗建筑标准建设的居住建筑,因墙体保温技术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核算;

(四)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高于最低等级绿色建筑标准的新建绿色建筑自住住房或者新建全装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上浮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具体上浮比例由设区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确定。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