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筑,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建设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