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四章 技术发展与激励措施第三十二条有效本省实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制度,规范评价标识管理方式,鼓励新建和改造绿色建筑项目的建设单位、运营单位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