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本省实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制度,规范评价标识管理方式,鼓励新建和改造绿色建筑项目的建设单位、运营单位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