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鼓励新建民用建筑采用下列绿色建筑技术:

(一)高强钢筋和高性能混凝土、再生骨料混凝土技术;

(二)高性能外墙保温技术、高性能门窗技术;

(三)雨水、再生水利用技术;

(四)装配式建筑技术;

(五)建筑信息模型应用技术;

(六)绿色施工技术;

(七)其他绿色建筑新技术。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