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四章 技术发展与激励措施第三十一条有效鼓励新建民用建筑采用下列绿色建筑技术:(一)高强钢筋和高性能混凝土、再生骨料混凝土技术;(二)高性能外墙保温技术、高性能门窗技术;(三)雨水、再生水利用技术;(四)装配式建筑技术;(五)建筑信息模型应用技术;(六)绿色施工技术;(七)其他绿色建筑新技术。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