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四章 技术发展与激励措施第二十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产业纳入本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安排资金重点支持下列活动:(一)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研发和推广与绿色建筑相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服务;(二)最高等级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既有建筑绿色改造等示范项目建设;(三)推广装配式建筑、商品房全装修等建设方式;(四)宣传培训、标准制定、统计监测和运营评估。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