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省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产业纳入本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安排资金重点支持下列活动:
(一)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研发和推广与绿色建筑相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服务;
(二)最高等级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既有建筑绿色改造等示范项目建设;
(三)推广装配式建筑、商品房全装修等建设方式;
(四)宣传培训、标准制定、统计监测和运营评估。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