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三章 运营、改造与拆除第二十一条有效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民用建筑能源资源消耗统计监测平台,实现与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等企业的数据共享,并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建筑以及大型公共建筑用能数据纳入平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推进绿色建筑运营评估工作。统计监测数据和运营评估结果应当作为编制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制定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推进既有建筑绿色改造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