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三章 运营、改造与拆除第二十二条有效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有序推动既有民用建筑绿色改造。具备条件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办公建筑应当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绿色改造。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