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有序推动既有民用建筑绿色改造。

具备条件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办公建筑应当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绿色改造。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