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二章 规划、设计与建设第十七条有效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对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查验。建设工程不符合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合格的建筑上设置标牌,标明该建筑的绿色建筑等级和主要技术指标。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