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协调工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