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从具有许可证的销售网点购买,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地燃放,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建筑物或构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二)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在建工地、树木、河道、公共绿地、窨井等投掷燃放;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