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燃放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酒店、宾馆等单位对在其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当场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