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酒店、宾馆等单位对在其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当场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