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