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禁止在第十八条规定以外的下列区域和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

(三)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幼儿园、学校;

(四)公共文化单位、公众娱乐场所、商场、集贸市场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

(五)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六)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其安全距离范围内;

(七)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和架空通讯线路安全范围内;

(八)林地、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域;

(九)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的其他区域和场所。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应当设置禁放警示标志,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