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燃放管理第十八条有效禁止在下列区域燃放烟花爆竹:(一)桥东区、桥西区、崇礼区及经开区所辖区域;(二)万全区、宣化区、下花园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区;(三)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