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该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10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