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八条已修改有关委员会应当对地方性法规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进行审议,提出初步审议意见向主任会议报告。有关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1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