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制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常务委员会秘书长主持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以下统称有关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会议研究后,形成本届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并向社会公布。

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意见。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通过后,应当及时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