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提高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和系统性。

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市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建议。

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建立立项论证和协商机制,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民主法治建设需要和上位法变动情况确定立法项目。

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