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在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的最后一年做好编制下一届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草案的准备工作,在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产生后3个月内拟定立法规划草案。年度立法计划应当与立法规划相衔接,一般在上一年的12月31日前拟定。

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