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用水水压、水量要求超过供水管网的供水能力时,应当设置二次供水设施。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设工程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