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户,需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的,应当告知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并提供有关资料。

二次供水设施不得擅自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直接连通。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