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二次供水第四十四条有效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户,需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的,应当告知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并提供有关资料。二次供水设施不得擅自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直接连通。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