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供水和用水第四十二条有效自建设施供水管网不得擅自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通。自建设施供水单位申请转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应当与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签订转用协议,约定相关施工方案、费用等事项。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供水后,原取水设施应当立即封停。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