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自建设施供水管网不得擅自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通。

自建设施供水单位申请转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应当与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签订转用协议,约定相关施工方案、费用等事项。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供水后,原取水设施应当立即封停。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