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城市公共供水用户的用水器具、再生水管道、供热管道以及使用、生产、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等可能污染供水水质的管道和设施,不得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直接连接。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