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严禁损坏、盗窃和擅自启闭、移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对破坏、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和检举。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