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设施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严禁损坏、盗窃和擅自启闭、移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对破坏、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和检举。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