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设施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城市供水设施的在用管道、附件因老化、损坏等原因致使漏损或者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标准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表(阀)井井盖、公共消火栓等缺失、损坏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补配或修复;不能及时补配或修复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