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的水质化验员、净化工、设备检修工等关键岗位人员,应当持证上岗。直接从事制水的工作人员,应当定期体检,建立健康档案。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