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科学技术投入主要包括:

(一)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

(二)企事业单位自筹的科学技术资金;

(三)国家规定留给企事业单位用于发展科学技术的资金;

(四)金融机构借入的科学技术资金;

(五)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投入、资助、捐赠的科学技术资金;

(六)其他用于科学技术的资金。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