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科学技术投入条例/第二章 科学技术投入第九条有效科学技术投入主要包括:(一)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二)企事业单位自筹的科学技术资金;(三)国家规定留给企事业单位用于发展科学技术的资金;(四)金融机构借入的科学技术资金;(五)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投入、资助、捐赠的科学技术资金;(六)其他用于科学技术的资金。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6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