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市以及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投入力度,确保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增长幅度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
市以及县、区人民政府安排的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以及科技成果转化与扩散等经费,应当分别占本级财政预算支出的千分之十五和百分之一以上。
市以及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科研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中统筹安排。
市以及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分别按照所辖人口每人每年不少于0.6元和0.5元的标准安排科学技术普及经费。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