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以及县、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学技术投入的指导、管理和协调工作。

市以及县、区财政部门负责编制本级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预算,并检查监督其使用情况。

市以及县、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等有关行政部门和科学技术协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科学技术投入的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