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科学技术投入条例/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科学技术投入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获得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或者有违法所得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追回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向社会公布其违法行为,禁止其在五年内申报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6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