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科学技术投入条例/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依照有关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的规定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和违法所得,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6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