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克扣、截留科学技术计划项目资金的,由资金下达部门责令其限期归还;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