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科学技术投入条例/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第二十九条有效对增加科学技术投入以及在科学技术资金使用和管理中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单位和个人,市以及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捐赠、资助科学技术资金数额较大的组织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6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