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企事业单位自筹的科学技术资金,应当集中用于科学技术开发或者配套用于国家、省、市有关部门下达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并实行单独核算。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