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鼓励企事业单位增加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的投入。企业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入成本费用。
企业每年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当年销售收入的比例,高新技术企业销售收入五千万元以下的不低于百分之六,销售收入五千万元至二亿元的不低于百分之四,销售收入二亿元以上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其他企业不低于百分之一,其中大型企业或者企业集团不低于百分之三。
创新型企业研究开发经费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二亿元以下的,不低于百分之三;
(二)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二亿元以上的,不低于百分之二。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