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攀爬树木、采摘花朵果实、损毁草坪植被的;

(二)攀爬、移动、涂污或者损坏围栏、亭、廊、雕塑、标牌及其他公园设施的;

(三)恐吓、捕捉、伤害动物或者携带有碍人身安全的动物的;

(四)在指定的区域外游泳、垂钓、滑冰、踢球的。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