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现有公园的绿化用地比例未达到国家规定,新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公园内新建、扩建与公园功能无关或者污染公园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占用公园用地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可按照每日每平方米处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