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公园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公园经营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公园内古树名木、文物古迹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未设置相应的保护设施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和维护导游牌、服务指示牌、游客须知、警示牌等设施的。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6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