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公园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公园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公园内树木、花坛、绿篱、草地、水体和道路、亭、榭、坐椅等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持环境、设施良好;对公园内古树名木、文物古迹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必须重点保护和管理,设置相应的保护设施。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6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