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公园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公园用地。因城市规划调整、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建设确需占用或者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公园用地的,按照《南昌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6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