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公园的外围保护地带。

在公园外围保护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其高度、造型、体量、色彩等应当与公园景观相协调。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