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加强防雷减灾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健全雷电灾害防御体系。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6日